供水条例(南通市供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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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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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水条例,南通市供水管理条例?
南通供水条例其实不应该叫条例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南通供水应当叫管理办法,最早是于2000年南通市统一使用长江自来水统一安装水表之后开始正式实行的。
2. 农村自来水供水条例?
农村供水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 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 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 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即:1.居民生活类用水;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以民用水水价为基础,其他种类水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民用水价的70%。
第六条村自来水供水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3. 山西省供水条例?
第十九条 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农村人畜吃水,农田灌溉,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指定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4. 山东省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 江西供水条例全文?
江西省《供水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权利,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发展和管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获得城市供水服务的权利,对于为群众提供不符合国家水质卫生标准的水,供水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适度发展,建设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兼顾风险防范,明确定责。
第六条 优化供水结构,发挥各类水源的综合效益,增加开发利用区域水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水资源,增加供水能力,提高供水质量。
第七条 合理定价、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保障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注重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落实供水企业的主体责任,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九条 完善供水市场信息系统,加强监管,发现水资源和供水市场重大问题及时处置,保证供水市场正常运营,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发区域内水资源;发挥不同水源的综合效益,改善供水质量,延长供水期限。
第十一条 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的原则开发水资源;在城市供水规划内,建设生产、供水、排水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科学规划,形成合理布局。确定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具体位置,应当经过环保、水利等部门批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及其周围的环境保护区。
第十三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根据需要和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选择水源。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生活供水,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标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四条 建设新城区和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在供水建设中应当规划组织饮用、生产和生活供水配套用水。在城市供水规划中同步进行排水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采取现代化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水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生产、江西省《供水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权利,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发展和管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获得城市供水服务的权利,对于为群众提供不符合国家水质卫生标准的水,供水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适度发展,建设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兼顾风险防范,明确定责。
第六条 优化供水结构,发挥各类水源的综合效益,增加开发利用区域水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水资源,增加供水能力,提高供水质量。
第七条 合理定价、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保障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注重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落实供水企业的主体责任,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九条 完善供水市场信息系统,加强监管,发现水资源和供水市场重大问题及时处置,保证供水市场正常运营,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发区域内水资源;发挥不同水源的综合效益,改善供水质量,延长供水期限。
第十一条 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的原则开发水资源;在城市供水规划内,建设生产、供水、排水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科学规划,形成合理布局。确定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具体位置,应当经过环保、水利等部门批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及其周围的环境保护区。
第十三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根据需要和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选择水源。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生活供水,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标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四条 建设新城区和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在供水建设中应当规划组织饮用、生产和生活供水配套用水。在城市供水规划中同步进行排水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采取现代化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水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生产、
6.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海南省首部城乡供水法律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7条,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等,对解决海南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7.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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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水条例,南通市供水管理条例?
南通供水条例其实不应该叫条例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南通供水应当叫管理办法,最早是于2000年南通市统一使用长江自来水统一安装水表之后开始正式实行的。
2. 农村自来水供水条例?
农村供水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 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 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 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即:1.居民生活类用水;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以民用水水价为基础,其他种类水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民用水价的70%。
第六条村自来水供水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3. 山西省供水条例?
第十九条 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按取水量多少,向拥有自备水源工程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吨定为三至六分。
农村人畜吃水,农田灌溉,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指定的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
4. 山东省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 江西供水条例全文?
江西省《供水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权利,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发展和管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获得城市供水服务的权利,对于为群众提供不符合国家水质卫生标准的水,供水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适度发展,建设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兼顾风险防范,明确定责。
第六条 优化供水结构,发挥各类水源的综合效益,增加开发利用区域水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水资源,增加供水能力,提高供水质量。
第七条 合理定价、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保障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注重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落实供水企业的主体责任,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九条 完善供水市场信息系统,加强监管,发现水资源和供水市场重大问题及时处置,保证供水市场正常运营,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发区域内水资源;发挥不同水源的综合效益,改善供水质量,延长供水期限。
第十一条 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的原则开发水资源;在城市供水规划内,建设生产、供水、排水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科学规划,形成合理布局。确定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具体位置,应当经过环保、水利等部门批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及其周围的环境保护区。
第十三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根据需要和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选择水源。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生活供水,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标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四条 建设新城区和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在供水建设中应当规划组织饮用、生产和生活供水配套用水。在城市供水规划中同步进行排水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采取现代化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水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生产、江西省《供水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市场秩序,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权利,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发展和管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获得城市供水服务的权利,对于为群众提供不符合国家水质卫生标准的水,供水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适度发展,建设合理、经济、安全、环保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兼顾风险防范,明确定责。
第六条 优化供水结构,发挥各类水源的综合效益,增加开发利用区域水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水资源,增加供水能力,提高供水质量。
第七条 合理定价、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保障供水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注重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落实供水企业的主体责任,保证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
第九条 完善供水市场信息系统,加强监管,发现水资源和供水市场重大问题及时处置,保证供水市场正常运营,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发区域内水资源;发挥不同水源的综合效益,改善供水质量,延长供水期限。
第十一条 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 "的原则开发水资源;在城市供水规划内,建设生产、供水、排水配套的城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科学规划,形成合理布局。确定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具体位置,应当经过环保、水利等部门批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得侵犯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及其周围的环境保护区。
第十三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根据需要和地区水资源状况,合理选择水源。选用地表水作为城市生活供水,供水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标准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四条 建设新城区和改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在供水建设中应当规划组织饮用、生产和生活供水配套用水。在城市供水规划中同步进行排水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采取现代化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水效率和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生产、
6.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海南省首部城乡供水法律法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7条,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等,对解决海南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7.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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