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开发商选择销售代理公司有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资讯
2023-11-10
224
1.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开发商选择销售代理公司有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就拿万科举例子,在包括工程、营销、财务、产品设计等。其实万科很早发现,开发商要做自己最核心的事情,人员要精简,能够外包的事情尽量外包。拿武汉万科的发展为例,01年进入武汉从1个项目做起,到04年这中间几年,不到4个项目,全国排名第一的万科在武汉连前十都不算。但到10年以十几个项目接近53亿销售而成为武汉地产公司排名第一。如果这么多项目都是自己营销团队来做,我想只是营销人员就已经有一两百了。而这里面涉及到招聘、人员培训等太多事情,而且到开盘等关键节点面临人手不够的问题。 另外很多人奇怪的是,为什么万科却要有自己的设计院呢?这就和万科另外一个观点有关系,那就是后期营销不如前期营销重要。万科的设计是建立在有营销概念的基础上,而不是设计人员自己天马行空地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公司或项目走到“全程营销”阶段就会发现,前期在拿地、产品规划的时候营销参与得越多,越深,后期营销工作就越轻松。但如果前面营销参与得少,设计什么卖什么,到卖的阶段就会下非常大的功夫,甚至浪费很多营销和广告推广成本。很多公司最常见的手法是降价促销,项目就不知道损失了多少利润。主要原因就是项目前期的规划几乎没有营销进行深度参与。 另外我们发现,万科在全国的高端产品相对做得不如中端住宅产品强。因为高端产品不仅是设计技术,更多的要考验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和生活阅历。而万科从老板到员工都是职业经理人,所以他们更了解的是中产阶级或想要成为中产阶级人的生活方式。而且我也建议万科不要去做高端产品,因为这是一群小众,而万科最忠诚的会员们大多是中产阶级或准中产阶级。万科做到全国第一,靠的也是这个广大的群众基础。 现在万科主要专注住宅的工程标准化(像造汽车一样造房子)和精装修标准化。工程标准化的作用是,万科以后的建造就像拼积木一样,速度更快,环境污染更少,水资源浪费更少,所以市场占有速度越快、项目资金周转越快。精装修标准化符合万科客户群人工作时间多,生活时间少,没有精力和时间装修的特点。而且也迎合“多装饰,少装修”的现代装修风格和理念趋势。所以这类房子也注定不会是高端产品。而这些表面上看和营销没关系,是工程和设计的事情,实际上正是建立在充分尊重营销观点和趋势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司长期转型。因为客户群消费需求、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分析正是营销的重中之中。 对于很多人说万科现在还涉足商业,我觉得这些都不足已成为万科主流,而是补充。 所以我们不难看到,买SOHO和万达项目的人那基本上以投资客为主,而这些投资客是中国标准的富人。这些人是小众群体,他们很难找,而且成交的过程中,这些小众精英是很难被忽悠的,所以对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高。所以这些项目的销售终端人员的素质也相当重要。一般的代理公司很难为他们花大本钱去培训这些销售精英,另外,也很难有高的激励机制去让他们成交。所以,这些,只有靠甲方自己来做了。我们看SOHO的销售团队很强,每个人的综合素质都很高,这些是要靠培训和公司激励机制打造出来的。 另外,这些高端人群数量少,所以这样的优质客户资源最理想的是抓在甲方自己手里了。因为他们不会拘泥于投资一个项目,或在一个地方投资。假如以后有新项目这些前期花了大量精力和金钱的客户就又可以再次成交,发挥价值。 所以,对于长沙本土的开发商或者那些想要在长沙做长期发展的外地开发商就要思考了,你们公司未来5-10年的发展模式是什么?你们公司属于哪一类型的公司?你们公司应该找到谁做榜样。拿万科为例,曾经向SONY学售后管理,向新鸿基学到客户会,向美国最大的住宅企业帕尔迪学全国化经营,强调企业发展的消费者导向。现在在房地产行业找不到学习对象了,就向汇丰银行学“市场环境适应能力”。所以万科这么快地发展,和其学习力有关系,而长沙很多房地产公司总是觉得自己可以了,或者靠当地人脉关系吃饭,这些都不是长久之计。看起来如何选择代理公司只是营销这块事情,实际牵一发而动全身。
2. 贸易公司和实体公司的区别?
、含义不同
实业公司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及科技型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 实业公司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绝对是实体存在的,或者拥有自己的工厂或者实体的公司为依赖的,它和贸易公司是相对立的。
贸易公司一般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销售和其他如进行营业活动,也可以用经纪人或代理商身份从事活动。但贸易公司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从事业务活动,其职能都只是开发票。
2、内容不同
贸易公司很好理解,就是买卖公司,一头买进,一头卖出,赚取差价。贸易公司的主要就是重要的是信息和业务渠道,要有货源和销售目标,并产生一定的利润,不涉及加工制造领。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 创办实业的公司叫实业公司。这是区别于投资公司而言的。
3、性质不同
实业其实是一种泛指,一般被认为是生产型的公司,经营型的公司一般不称为实业。比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当我们看到实业的字样,一般可确认为该公司是生产型的,而不是经营型的。
贸易公司是中间商,但也不一定是出口的。它与生产性企业(公司)不同,它不生产商品,它组织商品,是商品流通的一个中间环节,赚取商品流通环节中上下游差价,也即是以前刚改革时称的皮包公司。
3. 传媒到底是做什么工作?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传媒公司它主要是在以媒体代理业务为主,一般这样的公司常也包括设计制作,除外他们还为客户做些媒体的投放计划及企业策划。
首先要熟悉公司的传媒特点、优势、主要的行业客户群体、客户群体的位置及特点、客户广告运作中本公司传媒能起什么作用等问题。然后寻找客户,通过网络、报纸、人际关系、杂志、电话薄等信息载体,获得客户资料与信息。拜访客户,可以通过电话联络、Email发送本公司资料、携带资料上门拜访等途径,与客户沟通交流,取得客户的信赖,从而促成业务合作。客户服务,一旦业务成交后,作为前期的销售人员,后期需要对客户进行维护,这里的维护一般是指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协助公司创作、媒介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支持。
传媒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有:
媒介服务,通常传媒公司都代理有电视、户外、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为有宣传推广需求的客户提供这些媒介服务,是传媒公司的基础业务。
创作服务,传媒广告公司一般会有设计部、策划部、媒介部等部门,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宣传推广策划、品牌形象设计、媒介资源组合等服务。
代理服务,某些传媒公司会代理或接管部分品牌的市场工作,直接参与该品牌的市场运作工作。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4. 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区别?
一般代理指的是普通的代理行为,也就是说正常和常见的代理的行为。一般代理都是很普通的代理行为,而且也是按照常规流程进行操作的代理。
独家代理指的是由一家公司进行代理的行为,也就是说专门由某个公司进行的代理的行为。独家代理意味着该项目只由单独的一家公司来进行代理。
5. 联营是怎么回事?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 民法通则 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编辑本段特征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 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编辑本段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管理和核算 商品流通的主要业务过程应该是先购入商品,然后进入商品存储阶段并同时实施商品的销售,作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其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也应围绕上述过程展开。但是,在现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使得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从加快自身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角度出发,提出了“引厂进店”的新经营模式。 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特点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 联营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这一点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 此外,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保证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 从以上特点中不难看出,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所以,“引厂进店”可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联营商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被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采纳和使用。 联营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下,联营商品的流通分为两个阶段,其与自营商品流通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一是,商品进货阶段。在该种经营方式中,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指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免除了商品采购过程的开销,而且还减少了资金的占用。但是,在商品联营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对商品供应商承担未出售库存商品的安保责任,因此,在联营商品被发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时,应由商品供应商向企业提供一份商品明细单,详细说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细单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进价金额资料。商品流通企业收到的商品明细单只起备查作用。 二是,商品销售阶段。不同的商品分别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对,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不负责管理库(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存。商品的销售过程由商品供应商配备的人员完成,而销售货款则由商品流通企业收取。商品流通企业每日与各商品销售人员核对当天商品销售资料,并由销售人员在核对无误的凭单中签章,以保证当日销售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企业定期与商品供应商核对已销售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等资料,便于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办理款项结算工作、确保商品的安全。本阶段是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流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重点领域、核心内容。 根据上述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看出联营商品的自身流转仍然是先入库后售出的,只不过对于从事商品流通的零售企业而言是采取 “以销定购”的方法进行经营,即依照本期间(本月)实际商品销售的状况倒推出当期购入商品的金额。这一特点会在联营商品流通业务核算过程中体现出来。 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 对于采取“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品流通企业而言,为了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企业往往要与商品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是由商品零售商与商品供应商签订的,据以确定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联营商品的种类、规格、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事项的书面合约。该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是商品流通企业从事联营商品流通的基础,也是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供应商办理货款结算等事项的主要依据,同样也是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联营商品流通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参考资料。 根据上述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对于联营商品的业务核算应与自营商品购销业务核算基本一致,只不过核算顺序是先进行商品销售业务的核算,后进行商品购进业务的核算。另外,大多数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行联营商品核算中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售价金额法。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一 联营限制,法人不具有组织型合伙合伙人资格。中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包括法人,“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就是说,中国的现行立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52条只是规定了合伙型联营对外怎样承担民事责任,并未作出主体属性的规定。 二 联营包括三种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 1 法人型联营是联营各方共同投资,组建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以联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型联营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组成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协作联营略) 三 “一个公司出技术,一个公司利用机器、场地、人员合作生产、销售一个产品应该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应根据组建联营形式来签定。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传统营销的概念和特点?
传统营销的特点:
1.服务思想急待提升,服务体系不完整。2.服务流程长,服务效果差。3.一线服务缺乏力度,整体服务形象不醒目。
传统营销手段:
1、代理商营销模式。2、经销商(分销商)营销模式。3、直营模式。传统营销模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尤其是金额较大的产品销售,更依赖于传统营销模式。因为金额较大的产品销售,客户在没有见到厂商的员工时,一般都会非常谨慎,不会提前支付款项。
传统营销是一种交易营销强调将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尽可能多的顾客。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消费者已经习惯这种固定的模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很强的交流性,可以看到现实的产品并体验购物的休闲乐趣,同时也更取得了大众的信赖。
7. 保险代理制度的特点?
可以销售多家产品,佣金高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开发商选择销售代理公司有哪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就拿万科举例子,在包括工程、营销、财务、产品设计等。其实万科很早发现,开发商要做自己最核心的事情,人员要精简,能够外包的事情尽量外包。拿武汉万科的发展为例,01年进入武汉从1个项目做起,到04年这中间几年,不到4个项目,全国排名第一的万科在武汉连前十都不算。但到10年以十几个项目接近53亿销售而成为武汉地产公司排名第一。如果这么多项目都是自己营销团队来做,我想只是营销人员就已经有一两百了。而这里面涉及到招聘、人员培训等太多事情,而且到开盘等关键节点面临人手不够的问题。 另外很多人奇怪的是,为什么万科却要有自己的设计院呢?这就和万科另外一个观点有关系,那就是后期营销不如前期营销重要。万科的设计是建立在有营销概念的基础上,而不是设计人员自己天马行空地做。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公司或项目走到“全程营销”阶段就会发现,前期在拿地、产品规划的时候营销参与得越多,越深,后期营销工作就越轻松。但如果前面营销参与得少,设计什么卖什么,到卖的阶段就会下非常大的功夫,甚至浪费很多营销和广告推广成本。很多公司最常见的手法是降价促销,项目就不知道损失了多少利润。主要原因就是项目前期的规划几乎没有营销进行深度参与。 另外我们发现,万科在全国的高端产品相对做得不如中端住宅产品强。因为高端产品不仅是设计技术,更多的要考验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和生活阅历。而万科从老板到员工都是职业经理人,所以他们更了解的是中产阶级或想要成为中产阶级人的生活方式。而且我也建议万科不要去做高端产品,因为这是一群小众,而万科最忠诚的会员们大多是中产阶级或准中产阶级。万科做到全国第一,靠的也是这个广大的群众基础。 现在万科主要专注住宅的工程标准化(像造汽车一样造房子)和精装修标准化。工程标准化的作用是,万科以后的建造就像拼积木一样,速度更快,环境污染更少,水资源浪费更少,所以市场占有速度越快、项目资金周转越快。精装修标准化符合万科客户群人工作时间多,生活时间少,没有精力和时间装修的特点。而且也迎合“多装饰,少装修”的现代装修风格和理念趋势。所以这类房子也注定不会是高端产品。而这些表面上看和营销没关系,是工程和设计的事情,实际上正是建立在充分尊重营销观点和趋势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司长期转型。因为客户群消费需求、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分析正是营销的重中之中。 对于很多人说万科现在还涉足商业,我觉得这些都不足已成为万科主流,而是补充。 所以我们不难看到,买SOHO和万达项目的人那基本上以投资客为主,而这些投资客是中国标准的富人。这些人是小众群体,他们很难找,而且成交的过程中,这些小众精英是很难被忽悠的,所以对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也高。所以这些项目的销售终端人员的素质也相当重要。一般的代理公司很难为他们花大本钱去培训这些销售精英,另外,也很难有高的激励机制去让他们成交。所以,这些,只有靠甲方自己来做了。我们看SOHO的销售团队很强,每个人的综合素质都很高,这些是要靠培训和公司激励机制打造出来的。 另外,这些高端人群数量少,所以这样的优质客户资源最理想的是抓在甲方自己手里了。因为他们不会拘泥于投资一个项目,或在一个地方投资。假如以后有新项目这些前期花了大量精力和金钱的客户就又可以再次成交,发挥价值。 所以,对于长沙本土的开发商或者那些想要在长沙做长期发展的外地开发商就要思考了,你们公司未来5-10年的发展模式是什么?你们公司属于哪一类型的公司?你们公司应该找到谁做榜样。拿万科为例,曾经向SONY学售后管理,向新鸿基学到客户会,向美国最大的住宅企业帕尔迪学全国化经营,强调企业发展的消费者导向。现在在房地产行业找不到学习对象了,就向汇丰银行学“市场环境适应能力”。所以万科这么快地发展,和其学习力有关系,而长沙很多房地产公司总是觉得自己可以了,或者靠当地人脉关系吃饭,这些都不是长久之计。看起来如何选择代理公司只是营销这块事情,实际牵一发而动全身。
2. 贸易公司和实体公司的区别?
、含义不同
实业公司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及科技型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 实业公司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绝对是实体存在的,或者拥有自己的工厂或者实体的公司为依赖的,它和贸易公司是相对立的。
贸易公司一般指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销售和其他如进行营业活动,也可以用经纪人或代理商身份从事活动。但贸易公司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从事业务活动,其职能都只是开发票。
2、内容不同
贸易公司很好理解,就是买卖公司,一头买进,一头卖出,赚取差价。贸易公司的主要就是重要的是信息和业务渠道,要有货源和销售目标,并产生一定的利润,不涉及加工制造领。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五大行业,这样公司的行业类别不用具体在公司名称中发展有限公司之类的表述。 创办实业的公司叫实业公司。这是区别于投资公司而言的。
3、性质不同
实业其实是一种泛指,一般被认为是生产型的公司,经营型的公司一般不称为实业。比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当我们看到实业的字样,一般可确认为该公司是生产型的,而不是经营型的。
贸易公司是中间商,但也不一定是出口的。它与生产性企业(公司)不同,它不生产商品,它组织商品,是商品流通的一个中间环节,赚取商品流通环节中上下游差价,也即是以前刚改革时称的皮包公司。
3. 传媒到底是做什么工作?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传媒公司它主要是在以媒体代理业务为主,一般这样的公司常也包括设计制作,除外他们还为客户做些媒体的投放计划及企业策划。
首先要熟悉公司的传媒特点、优势、主要的行业客户群体、客户群体的位置及特点、客户广告运作中本公司传媒能起什么作用等问题。然后寻找客户,通过网络、报纸、人际关系、杂志、电话薄等信息载体,获得客户资料与信息。拜访客户,可以通过电话联络、Email发送本公司资料、携带资料上门拜访等途径,与客户沟通交流,取得客户的信赖,从而促成业务合作。客户服务,一旦业务成交后,作为前期的销售人员,后期需要对客户进行维护,这里的维护一般是指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协助公司创作、媒介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支持。
传媒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有:
媒介服务,通常传媒公司都代理有电视、户外、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为有宣传推广需求的客户提供这些媒介服务,是传媒公司的基础业务。
创作服务,传媒广告公司一般会有设计部、策划部、媒介部等部门,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宣传推广策划、品牌形象设计、媒介资源组合等服务。
代理服务,某些传媒公司会代理或接管部分品牌的市场工作,直接参与该品牌的市场运作工作。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4. 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区别?
一般代理指的是普通的代理行为,也就是说正常和常见的代理的行为。一般代理都是很普通的代理行为,而且也是按照常规流程进行操作的代理。
独家代理指的是由一家公司进行代理的行为,也就是说专门由某个公司进行的代理的行为。独家代理意味着该项目只由单独的一家公司来进行代理。
5. 联营是怎么回事?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 民法通则 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编辑本段特征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 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编辑本段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管理和核算 商品流通的主要业务过程应该是先购入商品,然后进入商品存储阶段并同时实施商品的销售,作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其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也应围绕上述过程展开。但是,在现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使得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从加快自身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角度出发,提出了“引厂进店”的新经营模式。 联营商品经营方式的特点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 联营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4.商品流通企业控制销售的货款结算环节。虽然商品流通企业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销售后的款项结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消费者不是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办理货款结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销售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支付款项。这一点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同。 5.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先销售后结算”的关系。这一点刚好与自营商品经营方式相反。 此外,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一般不执行商品赊销,这也保证了销售资金的及时回收。 从以上特点中不难看出,在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中,商品流通企业不需要将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商品上,回避了资金周转不畅现象的出现,同时还可以保证企业按期实现经营利润。所以,“引厂进店”可以说是一种“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联营商品的经营方式在我国已经被许多大型商品零售企业采纳和使用。 联营商品流通的管理和核算 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下,联营商品的流通分为两个阶段,其与自营商品流通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一是,商品进货阶段。在该种经营方式中,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批发商直接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指定的仓库或经营场所。商品流通企业不仅免除了商品采购过程的开销,而且还减少了资金的占用。但是,在商品联营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对商品供应商承担未出售库存商品的安保责任,因此,在联营商品被发送至商品流通企业时,应由商品供应商向企业提供一份商品明细单,详细说明所配送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明细单中可以不提供配送商品的进价金额资料。商品流通企业收到的商品明细单只起备查作用。 二是,商品销售阶段。不同的商品分别由各自商品的提供者自行保管和核对,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不负责管理库(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存。商品的销售过程由商品供应商配备的人员完成,而销售货款则由商品流通企业收取。商品流通企业每日与各商品销售人员核对当天商品销售资料,并由销售人员在核对无误的凭单中签章,以保证当日销售信息的真实性。另外,企业定期与商品供应商核对已销售商品的品名、数量、金额等资料,便于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办理款项结算工作、确保商品的安全。本阶段是商品流通企业对联营商品流通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重点领域、核心内容。 根据上述商品的流通过程,可以看出联营商品的自身流转仍然是先入库后售出的,只不过对于从事商品流通的零售企业而言是采取 “以销定购”的方法进行经营,即依照本期间(本月)实际商品销售的状况倒推出当期购入商品的金额。这一特点会在联营商品流通业务核算过程中体现出来。 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选择商品供应商。选择合适的商品供应商是执行联营方式的基本前提。 第二步,商品销售款管理。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品流通企业应当负责全部联营商品的销售收款工作,并确保正确无误。 第三步,计算应付款项。一般情况下,商品流通企业于每月月末汇总当期全部商品销售额,并根据约定的比例计算应返还供应商的款项。 第四步,联营结算对账。商品流通企业计算的应返还的款项应当与供应商进行核对,以确保结算款项顺利支付。 第五步,支付联营结算款。商品流通企业与供应商对返款额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办理联营款项的结算工作。 对于采取“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品流通企业而言,为了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企业往往要与商品供应商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是由商品零售商与商品供应商签订的,据以确定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联营商品的种类、规格、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事项的书面合约。该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是商品流通企业从事联营商品流通的基础,也是商品流通企业与商品供应商办理货款结算等事项的主要依据,同样也是商品流通企业进行联营商品流通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参考资料。 根据上述联营商品的操作流程,对于联营商品的业务核算应与自营商品购销业务核算基本一致,只不过核算顺序是先进行商品销售业务的核算,后进行商品购进业务的核算。另外,大多数商品流通企业在进行联营商品核算中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售价金额法。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一 联营限制,法人不具有组织型合伙合伙人资格。中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包括法人,“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不包括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就是说,中国的现行立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民法通则》第52条只是规定了合伙型联营对外怎样承担民事责任,并未作出主体属性的规定。 二 联营包括三种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 1 法人型联营是联营各方共同投资,组建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以联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型联营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组成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不具独立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协作联营略) 三 “一个公司出技术,一个公司利用机器、场地、人员合作生产、销售一个产品应该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应根据组建联营形式来签定。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传统营销的概念和特点?
传统营销的特点:
1.服务思想急待提升,服务体系不完整。2.服务流程长,服务效果差。3.一线服务缺乏力度,整体服务形象不醒目。
传统营销手段:
1、代理商营销模式。2、经销商(分销商)营销模式。3、直营模式。传统营销模式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尤其是金额较大的产品销售,更依赖于传统营销模式。因为金额较大的产品销售,客户在没有见到厂商的员工时,一般都会非常谨慎,不会提前支付款项。
传统营销是一种交易营销强调将尽可能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尽可能多的顾客。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比较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消费者已经习惯这种固定的模式。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很强的交流性,可以看到现实的产品并体验购物的休闲乐趣,同时也更取得了大众的信赖。
7. 保险代理制度的特点?
可以销售多家产品,佣金高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